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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中心>国内新闻多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 力推体育产业快速增长2014-11-07 16:14:22 发布 作者:本站 阅读流量:2078次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完善税费政策层面推动体育产业各门类协同发展。现行体育产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反映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本文结合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梳理体育产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对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有具体规定。
操作提示
纳税人应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资料备案、减免税申请、限制条件。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发〔2014〕46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优惠有效期、办理程序等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关键词:广告费支出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发〔2014〕46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操作提示
1.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须严格区分;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 3.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发〔2014〕46号文件也提出了创意和设计费用的扣除问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具体明示如何操作。
关键词:捐赠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发〔2014〕46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补充通知,包括: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
操作提示 1.捐赠对象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 2.捐赠时必须索取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3.及时提交资料申报税前扣除; 4.赞助支出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税
关键词:3%税率
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国发〔2014〕46号。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文化体育业,税率3%。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化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操作提示
1.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5%。 2.体育健身娱乐业如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属于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5%——20%。 3.现行营业税设计体系里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分类的体育业界定存在不一致问题,如体育健身属于娱乐业税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层面上予以解决。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免税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发〔2014〕46号。
政策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操作提示
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明确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不再区分单位性质享受税收优惠。
体育彩票相关特殊规定
关键词: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7号)——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操作提示
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7号)——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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